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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水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19-04-16 作者: 后勤

用水管理规定

商总C字〔32〕号

   

  为加强学校供水管理,保证教学、科研、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用水,本着建设节约型校园的目的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
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根据学校下达后勤处的用水指标,进行计量送水管理。

  第二条 公共场所的水龙头由使用部门管理,经常对教职工、学生进行节约用水教育,杜绝长流水现象,发现浪费用水将予以处罚。

  第三条 外单位在校内施工、租用房屋等用水,必须上报后勤处,由水工装表检查验收后,方可使用。

  第四条 为节约用水,绿地、运动场用水,由后勤处指定专人负责,采取用池溏水和废水进行灌洒,或使用新办法。

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、移动或损坏供水水设施,如被查处,对其加倍罚款,并且因擅自改动供水设施造成任何损失的,一切责任由肇事者负责。

第二章 水费收取标准

  第六条 办公楼、教职工和学生宿舍楼用水由学校免费提供。

  第七条 校内商铺(包括餐厅)用水收费标准以学校规定为准。

第三章 节约用水

  第八条 学校用水管理服务部门要加强节能宣传教育,积极推进科学化、标准化、信息化进程,做好能源使用查测、分析、统计工作,完善节能工作责任制,坚决杜绝跑、冒、滴、漏现象。

  第九条 加大节能改造的经费投入,加强推进技术节能工作,优先采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、新产品,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低能高耗设备和产品。积极推广使用太阳能技术。

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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